『97年豐丘明隧道前埋7人,上方蓮霧園地主求刑3年6月,2官求刑6年』
蘋果日報
http://tw.nextmedia.com/applenews/article/art_id/31873298/IssueID/20090819
自由時報
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9/new/aug/19/today-center1.htm
本案,檢察官並未委託技師公會鑑定災害原因,而是『認定這場重大傷亡的災害與蓮霧果樹開墾行為有強烈關聯』的理由來起訴地主,如此地主就必須自己去證明自己的農地跟災害無關連。
以此類推,這次88水災將會有很多很多『規劃設計』單位、『營造施工』單位、『公務機關』被檢察官起訴,而起訴的理由可能是『檢察官認定有強烈關聯』並非專業機構的鑑定結果。
先將被告全部送往法院,如此可『疏導民怨』並為自己創造『業績』,屆時再由被告自己去證明自己的清白。
我無意幫這些未來可能被起訴的單位人員辯護,也瞭解檢察官也是『順應民意』將這些人移送法辦。但是,就國內法律制度是『法官主觀上是採取無罪論定立場』。
所以,若是檢察官沒有充足的證據將被告起訴,法院審判結果可能會是無罪定讞,以下兩種狀況都是對災民或無辜者的傷害:
1. 若是被告真的有疏失
法官是依據檢察官提出的有罪證據,以及被告或被告的律師提出的無罪證據,兩者相對比較作出推斷來判定被告是否有罪。
若是檢察官沒有提出充分證據,而僅是依據『認定有強烈關聯』而起訴被告,屆時被告容易脫罪。
無法將罪魁禍首定罪,如此,災民情何以堪!
2. 若是被告實際上沒有疏失
被告若是無辜,因為需要提出許多證據才能證明自己的清白(包含收集氣候、水災、災損....等資料,或是申請專業機構鑑定),則被告的生活、工作、經濟及心理在訴訟過程中都會受到極嚴峻的考驗。
更甚者,檢察官若未能揪出真正該負責的人,對災民更是多一次傷害。
97年所發生的豐丘明隧道慘案,檢察官經過一年的調查卻沒有提出『證據』而只是以『認定有強烈關聯』為起訴理由,未免也太草率了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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